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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15   信息来源: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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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二级部门需重视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严把审核关。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资产的报损、报废、报失、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资产的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资产的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代表学行使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国有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无权擅自处置学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申请报损、报废的各相关二级部门负责人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组成。处置学院国有资产必须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并上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方能处置,其中房屋、车辆等贵重资产需得到财政厅相关批复以后才能进行处置。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1.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复印机、一体机、服务器、路由(交换)器、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等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

2.投影仪、数码摄影、摄像设备、小型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空调等仪器设备,使用年限8年以上;

3.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以上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

1.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资产价值的。配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件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三)对没有达到报废年限,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使用效能情况附上相关证明。

第七条 需要报损、报废资产的各二级部门,由其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签章后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审批。

第八条 各二级部门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自行按报废清单序号归整保管,各二级部门必须保持报废仪器设备的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进行拆卸或处置,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拒绝回收、销账并暂缓采购相应设备。

第九条 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如需作为教学拆装实践或实验研究留用的,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报国有资产分管领导审批并经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作为报废留用。

第十条 各二级部门需要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学国有资产管理进行鉴定确认,经国有资产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审批,再报上级单位审查,待上级单位审查同意后,由招标办组织招标回收公司进行处置。所得残值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回收公司提货时,参与处置的二级部门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的人员在场,和买受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报废物资。

第十二条 报废资产注销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二级部门。

第十三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报废国有资产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国有资产,可办理相关手续后无偿调拨。学同意对外捐赠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捐赠。

第十四条 资产报损、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学年末集中安排一次。

第十五条 发生国有资产被盗时使用二级部门应及时报案,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使用二级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7个工作日内,使用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报警备案记录、相关单位鉴定证明等),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坏或丢失,按国家相关赔偿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院内借用资产,借用的部门须出具借条,经借出的二级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借出。单台件价值大于2万元的设备借用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外借资产,除需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借出。

第十八条 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恪尽职守,如有擅自处置本部门资产的,将追究该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本办法由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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