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采购及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05-15 信息来源: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的采购及招标工作,全面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根据《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招标项目,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原则上,我院所有采购项目均为政府采购项目,其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学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学院集中采购。相对于集中采购,称为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在政府采购的范畴内,指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招标办负责采购及招标综合协调、管理以及对外联络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采购计划管理、价款支付;各二级部门负责制定申报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需求及验收组织工作。纪检部门对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采购活动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意向公开、论证
第五条项目的立项:各二级部门每年年中向规划处提出项目立项书面申请报告,财务处根据每年资金预算情况匹配项目资金,报院办公会审核通过,经学院党委会批准立项。
采购意向公开:项目申报获得批准后,应向招标办填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表(含: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由招标办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进行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采购意向公开。
项目论证:采购项目凡属以下情形的,必须进行校内建设方案论证,提交建设方案论证报告:
(一)预算造价在10万元或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包含土建、装修、绿化、市政、网络、消防、安防、水电等工程);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或以上的单台(套、批)设备、仪器等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10万元或以上的实验(训)室建设或改造项目;
(四)预算单价在2万元或以上的软件采购;
(五)预算金额在5万元或以上的外包研发服务项目。
项目的建设方案论证由各二级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人数3~5人,原则上专家从本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中抽取,如需外聘专家的,需报请分管院长批准,项目的建设方案论证需有招标办工作人员参与。
项目建设方案论证完成后,需将论证后的建设方案电子档和纸质文件提交招标办。建设方案须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专家论证意见、采购清单(含名称、规格、技术参数、数量等)、供应商资格、售后服务要求、预算控制等内容。
不属以上情形但又需由学院集中采购的项目,二级部门需提交一份包含名称、规格、技术参数、数量、供应商资格、售后服务要求、控制金额等内容的采购清单提交至招标办(需电子档和纸质文件提交)。
第六条未列入采购计划安排或未进行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三章采购与招标实施
第七条政府采购方式选择
(一)政府集中采购
根据《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标准 (2021年版)》文件要求,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各部门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 (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可按法定程序向省财政厅备案后,自行在省财政厅协议供货系统采购。
第四章合同履行与验收
第十条采购程序完成后,签署的采购合同由项目二级部门履行。各二级部门需按合同条款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做好合同履约、价款支付和项目的验收组织等工作,并做好资产的报登、移交及售后服务的追踪等工作。一年以后组织二次验收合格后退还施工方质保金。
第十一条学院的一切采购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签署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原件与采购活动有关资料一起存档,其复印件可根据实际需要备份。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部门、财务处等需各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二级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代表学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执行部门必须在不损害学院利益和声誉的条件下认真履约,发现如有违约行为时,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或终止履约或进行索赔,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第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二级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及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10%以上的需依本管理办法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需变更时,二级部门需将变更内容和原因,以及拟采取的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办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通过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履行完后,由项目部门牵头组织使用部门、供应商、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共同进行验收(必要情况下应邀请1-2名专业组成员参与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送招标办存档备案,申请支付项目款时需附项目验收报告。形成固定资产的,由二级部门负责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处分:
(一)违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及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和越权组织招标;
(二)在招标采购中违反招标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三)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四)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干扰招标采购工作,损害学院利益;
(五)投标人不符合资质和条件,但仍然给予投标或中标;
(六)投标人弄虚作假,或投标人之间串通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人员,严重干扰投标工作。
对有上述行为的校方人员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投标人由招标组织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列入不良信誉名单。情节严重的,向行政、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不符,应以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招标办解释。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表
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____年____(至)____月
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年 (至)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 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填写到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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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具体采购项目的名称 |
填写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到月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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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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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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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