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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1版修订稿)

时间:2021-04-15   信息来源: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21年版)》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各项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采购项目。

第四条凡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下进行采购,采购形式及采购方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学院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院政府采购制度;

(二)确定及变更采购方式;

(三)组织各项目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进行采购。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设采购办,协助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采购办工作职责:汇总学院各二级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报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负责根据学院党委会批准的各二级部门采购预算,督促各二级部门及时完成政府采购预算;协助各二级部门做好采购计划的编制;协助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及后续相关工作。各二级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牵头部门)的职责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提交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清单及相关要求;编报相关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组织校内论证;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等。

第六条 采购计划编制要求: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采购执行(招投标)的依据。采购牵头部门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务必进行市场调研,摸清拟购货物各种型号、规格、性能、价格、生产厂家及其在其它单位使用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要详细列明所购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各种详细技术参数)、性能、用途、计划价格等。详细的技术参数、性能、用途以及合理的预算是采购到满意货物的前提,否则将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院涉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厂商、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等。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程序

完成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校内项目论证、编制完成学院采购计划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审批完成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审批环节多,不确定性大,采购周期较长,因此学院各采购牵头部门应切实做好项目的立项论证(校内论证)工作,并及时按要求上报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清单及相关要求等资料

第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事项组织实施。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条 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自行采购三种方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学院政府采购形式及采购方式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采购牵头部门应按照早安排,多协调,快进度、细研判的要求提前做好准备,按实际需要,以项目申报的形式,在当年初完成的项目论证并编报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对中标货物、服务、工程,各采购牵头部门、使用部门、采购办等须对《采购合同》进行认真会审,并请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出具法律文书,合同签订工作要求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利后续工作的开展。

各采购牵头部门、使用部门、采购办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保证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性能等100%的正确,不能出丝毫纰漏。

第十二条 对招标中超过预算的项目,交易中心算作流标。

对流标废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采购牵头部门应迅速重新组织项目论证,重新编制采购计划,以便重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直接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采购牵头部门对每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设专人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文件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整理存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以上。

采购文件包括(不限于):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纪检部门依法对学院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